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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罚!一认证机构被罚20万
    信息来源:未知  ‖  发稿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25 15:52  ‖  查看次  ‖  

     

        近日,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公布“国市监处罚【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处罚决定书获悉,北京中兴华程认证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认证结论,市场监管总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当事人批准文件, 并予公布;处罚款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7000元,罚没款共计23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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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2〕2号

     

    当事人:北京中兴华程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内容:
     
         
     
    根据相关线索,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认证结论及減少程序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并依法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6月,主营业务是为各类企业进行服务体系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2020年下半年当事人开始与杭州安然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安然信)开展业务合作,当事人负责审核申请办理认证企业(以下简称申证企业)材料,制作认证档案,制作打印认证证书,按照1000元/张证书的价格收取费用。
     
     
     
    当事人在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在对兰州万建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万建)等申证企业开展认证审核工作时,在未对相关认证审核人员派遣审核任务,无审核人员实施审核(包括现场审核和远程审核),以及未编制审核资料的情况下, 对兰州万建等申证企业出具认证证书, 并由他人代替审核人员在兰州万建等申证企业的认证审核档案中履行签名程序。
     
     
     
    另查, 当事人在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 为成都轩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轩鲜)等27家申证企业开展认证服务,发放认证证书37张,依照发放认证证书数量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为每张证书收费1000元,共计37000元。 而成都轩鲜等上述申证企业的初次认证档案显示, 当事人在发放认证证书前未做认证决定, 《认证决定表》中认证决定意见、批准意见栏中的认证决定人员签名、中心主任/管理者代表签名处均为空白。减少了当事人编制的《认证决定管理程序》(ZX-R-04) 4.4.3条款规定的要求,减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6.1 条款规定的要求。
     
     
     
    以上事实, 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认证批准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与杭州安然信之间的资金往来凭证、当事人收入明细账、收费发票等,成都轩鲜等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认证服务合同, 相关认证审核员未参与认证审核项目清单及不在审核现场证明,与成都轩鲜等主体认证档案相关的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实确认表,成都轩鲜等主体认证档案复印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情况及回函, 《认证决定管理程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等证据证明。
     
     
     
    2022年2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稽查罚告【202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上述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长, 涉及地域广, 涉及申证企业数量多, 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撤销当事人批准文件, 并予公布;
     
    2.处罚款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7000元,罚没款共计237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 —4—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电子缴款书(附后)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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